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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出台旅行社《奖励办法》
近日,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发布《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奖励办法》),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、分社,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海口住宿、游览、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,均可申请奖励。其中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口旅游饭店输送客源,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。
根据《奖励办法》,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00人次(含)以上的,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,奖励20元/人次;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,奖励15元/人次;入住三星级旅游饭店,奖励10元/人次;入住其他旅游饭店,奖励5元/人次,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/人次。鼓励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(含港澳台)入住本市酒店,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/人次,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/人次。
《奖励办法》有效期三年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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